電梯法規與保養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發表於2015/10/21
(圖片來源:http://www.elevatordesigninfo.com/)
法令規定:建築法第77-4條
建築物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檢查機關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時未申請者, 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前項險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詣。
對電梯保養廠商應注意事項
(一) 選擇信譽良好,零配件供應無慮,並簽有完善之保養合約書之合格專業廠商。
(三) 督促廠商是否按時前來保養,保養內容是否確實,時間是否適宜。
(三) 保養時樓管人員需主動告知,電梯使用近況,便於保養人員作業。
(四) 保養作業時之公告警示,安全管制是否得宜。
(五) 若有更換零組件,無論有費兔費請廠商需告知。
(六) 若有零組件老化或磨損請保養人員預先告知,便於大樓預編預算。
(七) 每灰保養完畢必須簽名確認,並試乘且檢查是否恢復原狀及清潔。
(八) 注意合格語有女友期及保險時殼,可請維保廠商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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