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管理問與答(上)

發布於 2015-11-10 • 更新於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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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www.gizmodo.com.au)


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依據為何?

一 、依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

二、為配合建築法77條之4修正條文,內政部將(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修正為(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並增訂第一條法源依據,全文共計十九條。


昇降設備為什麼要取得使用許可證?

依建築物法第77條第一項:「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規定辦理。而建築法77條之4頁則明定昇降設備欲合法使用及確保設備安全需取得使用許可證。


未申領使用許可證有何處分?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時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另依同法第95條之2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人違反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