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損失從嚴扣除。同一人的售屋損失最長只能保留三年,超過三年時,抵稅權將自動歸零。
此舉將使夫妻同時出售各自名下房產時,無法藉由損失互抵功能調節全戶售屋所得,售屋總稅賦不會因配偶一方有損失獲得下降。
舉例來說,甲在 2016 年 1 月買進 A 房地,取得成本 1,300 萬元,2017 年以 1,400 萬元出售,甲適用新制合一課稅,其支付包括改良、移轉等費用為 150 萬元,A 房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0,甲出售 A 房產出現損失 50 萬元(1,400 萬元 -1,300 萬元 -150 萬元)。
甲名下還有一筆 B 房產,2018 年時,甲將之出售並獲利 250 萬元,B 房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由於甲出售 B 房產的日期在 A 房產交易日以後的三年內,因此在計算 B 房產的課稅所得時,甲原出售 A房產保留的 50 萬元抵稅權,可以用來扣除 B 房產獲利 250 萬元,再扣除 B 房產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後,甲 2018 年出售 B 房產應申報的課稅所得是 100 萬元。
範例:
某甲在 2016 年買進 A 房地,2017 年賣出,適用新制合一課稅
甲總共 1400 萬元 -1300 萬元 -150 萬元 = 損失 50 萬元
接續上題:
某甲名下還有 B 房地,2018 年賣出
甲總共 1700 萬元 -1300 萬元 -150 萬元 = 獲利 250 萬元
小結:應申報課稅所得
甲出售 B 房產的日期在 A 房產交易日以後的三年內,因此在計算 B 房產的課稅所得時,甲可保留原出售 A 房產 50 萬元抵稅權
原文出處:一生的房地產計畫中【市場篇】
作者:胡偉良
出版社:凱昕國際文化出版事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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