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
室內外通道
□ 通路應順平,且室外通路淨寬應≥130公分,室內通路淨寬應≥120公分。
□ 如有突出物,室外通路淨高應≥200公分,地面起60 - 200公分之範圍不得設置突出物;室內通路淨高應≥190公分,地面起60 - 190公分之範圍不得設置突出物。如為必要,應設置警示或防撞設施。
□ 以不同顏色、材質等道路鋪面或警示設施協助視障者。
停車空間
□ 汽車停車位長寬應≥600 X 350公分(含寬150公分的下車區);機車停車位長寬應≥220 X 225公分。
□ 路口或沿路轉彎處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方向及位置之引導標誌。
□ 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 。
□ 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90 X 90公分之無障礙停車位標誌。
汽車停車位 機車停車位
避難層出入口
□ 大樓避難層出入口前平台深度應≥150公分。
□ 大樓出入口避免設置門檻,若有門檻需作斜角處理以利輪椅通行。
□ 出入口周圍地面應平整、堅硬、防滑,且不得有高低差。
昇降設備
□ 昇降機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設有30 X 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 昇降機門的淨寬度應≥90公分,機廂之深度應≥135公分,但集合住宅昇降機門的淨寬度應≥80公分,深度不得≤125公分。
□ 機廂內至少兩側牆設置扶手,單道扶手高於地面75公分。
□ 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梯應設置無障礙標誌,突出牆壁之無障礙標誌下緣應距地板200 - 220公分,平行牆面下緣之無障礙標誌應距地板180 - 200公分。
□ 無障礙昇降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及開關情形。
□ 昇降機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 2 組呼叫鈕,且上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應距樓地板面85 - 90公分。
□ 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若後側壁為鏡面不銹鋼或類似材質得免之)或懸掛式之廣角鏡。
樓梯
原文出處:《住宅自主健康檢查手冊》
發行:內政部營建署
委託編製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