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市政府有設置調處委員會,那跟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有什麼不一樣呢?
兩者的性質類似,都是提供一個平台讓有爭議的雙方可以理性溝通,並借助專家學者的專業知識,提供雙方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式,弭平紛爭。差別在於完成之後的效力喔!
讓專家告訴您!
市政府 ─ 調處委員會
委員會組成:7-21 人
案件受理方式:臨櫃填寫或郵寄
法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之 1
直轄市縣 ( 市 )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
調處受理事項
除內政部訂定發布「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外,皆受理: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區公所 ─ 調解委員會
委員會組成:7-15 人
案件受理方式:臨櫃填寫或郵寄
法源:鄉鎮市調解條例
調解服務項目:
1. 民事糾紛案件方面
(1) 債權、債務之清償
(2) 房地產之購置、租賃、佔用
(3) 家庭糾紛、繼承
(4) 房屋漏水
(5) 商事買賣
(6)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2. 刑事糾紛案件方面
(1)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2)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 傷害、毀棄、損壞
(4) 親屬間財產犯罪
(5) 交通事故
(6)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3. 不得聲請調解案件:
(1)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 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3) 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4)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5) 訴願、國家賠償等行政救濟及行政爭議事件
(6) 民、刑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刑事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申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視為於申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貼心小叮嚀!
各區公所服務時間不同,建議先至各區公所網站查詢後,再以電話洽詢或是前往。
原文出處:《住在公寓大廈您不可不知的幾件事》
發行單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