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及委任或僱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和保全業業務公司的規定事項
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事項有哪些呢?
社區委任或僱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 人員和保全業務公司有哪些規定呢?
1.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2. 共有、共用部分清潔、維護、修繕和一般改良。
3. 社區及周圍之安全、環境維護。
4.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5. 制止住戶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6.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7. 公共基金、管理費等經費收支及保管,必要時提供住戶調閱。
8. 規約、會議紀錄、財務等相關資料、使用執照等相關資料及圖說、 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9.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10. 定期公告財務等資料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11.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12.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改善之執行。
13. 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14. 住戶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 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者,未依規定金額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時,經催告於7 日內仍未 辦理,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其差額 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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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戶不按期繳交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何規定呢?
如果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2. 管理費跟公共基金有什麼差別?在使用上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1. 管理費: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喔。
2. 公共基金:由起造人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撥至公庫;在社區成立管理組織,並與建商完成公共設施設備移交後,由市府撥付給社區,作為後續管理維護使用。
3. 使用方式:公共基金需要設置專戶儲存,其運用要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管理費則是用於社區日常維護使用,依社區規約等相關規定動支。
常見的疑義
1. 住戶於樓梯或共同走廊置放雜物時,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呢?
管理委員會應制止住戶違規的事項,不然則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 5 款之規定喔。
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制止後仍不改善時,管理委員會將制止住戶限期改善等相關資料提供市府工務局,後續將由市府工務局依規定對住戶限期改善喔。
2. 住戶需要閱覽或影印規約、社區財務等相關資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時,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呢?
必要時,管理委員會須提供社區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規約、社區財務等相關資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不然則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喔。
3. 住戶不按期繳交管理費,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呢 ?
請以「書面」催告,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明確給予住戶說明違規事項、期限等。
經催告仍不給付者,訴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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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管理服務人員應領有認可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2. 保全業務公司及保全人員之規定
保全業務公司的規定:
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 7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職前專業訓練及現職人員的在職訓練。
保全人員的規定: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須年滿 20 歲至 65 歲以內,且不得有案底(前科) 等相關規定。 詳「保全業法」第 10-1 條
貼心小叮嚀!
社區應定期檢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的登記證或認可證資料有否逾期的情形。
【領有登記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資料查詢或領有認可證的管理服務人員資料查詢】
原文出處:《住在公寓大廈您不可不知的幾件事》
發行單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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