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綠建材」係指「利用回收材料,經過再製程序,所製造之建材產品,並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3R原則製成之建材。」
推動再生綠建材之目的,除了在有效使用再生材料外,尚有兩項基本要求,其一是必須確保建材之基本材料性能;其二是不得因為使用再生材料之而造成二次污染或對人體健康有不良之影響。也就是說,再生綠建材應在兼顧性能、健康、生態等基本要求下,以及在維持建材所需基本功能為前提下,提高使用回收材料之比例。再生綠建材產品除了符合其產品類別規定之回收材料外,應避免回收材料生產製程中過度添加如膠合劑或塗裝材料等化合物質。
目前再生綠建材區分為三大類:
一、木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內部裝潢、地板、天花板、踢腳板、隔間板、門及各種木質傢俱等,以使用廢棄木材或製程木質邊料為主要製造材料。
圖 木質材料回收製再生綠建材
二、石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外牆、隔間牆、地磚、面板等,以使用廢棄混凝土材料、各種無害性之無機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下腳料等原料,所生產製造之石質建材,如(圖1)。此外回收混凝土磚石塊、廢玻璃、陶瓷廢料等,經適當篩分亦可製成建築用骨材粒料,如(圖2)。
圖1 再生矽酸鈣板1.0FF
圖2 再生粒料
三、混合材質再生綠建材
利用各種產業或民生一般性廢棄物,如廢塑膠、廢橡膠、廢玻璃、鋼鐵礦渣、無機污泥等,經適當之調製,掺配木質、石質等營建廢棄物中,以製造特定功能之建材或促進建材機能者,如仿木建材、輕質粒料、透水磚、輕質隔間磚等。(圖3、圖4)
圖3、圖4 再生混凝土透水磚、空心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與基準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要項中,主要為避免建材生命週期中對環境造成衝擊,所以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個別說明,例如:再生材料種類、回收材料來源、再生材料摻配比率(重量百分比)、原料型態等,可供評定小組審查時之參考依據。而且再生綠建材產品之品質性能應符合我國相關之國家標準,安全性亦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所以必須進行相關性能試驗,以確保再生建材之功能性。主要以下列要項進行評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
一、回收材料來源
回收材料應為國內所產生者,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中之限制物質,且不得為來自國外之回收料。
廠內廢棄物,如各種污染防治設施所回收之污泥、灰燼等,無通則中之限制性物質者,亦可視為回收料,但應以乾重(扣除水分後)計算。產品製程各階段所產生之邊料或不良品返送於同一製程再製相同之產品者,則不視為回收材料。
二、回收材料摻配比率
依材料類別,再生綠建材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回收材料。
生產製程所添加之水泥或膠合劑等化學物質應低於一定比率。
三、產品個別要求
依再生綠建材之評定項目,透過廠商申請、文件查核、現場查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認證後,檢附報表文件說明製程及原料使用情形。再依原料與產品進出貨的紀錄與廢棄物產生、清運情形,進行推算評定。
再生建材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以下之說明:
建材之種類。
再生建材之性能及所符合之標準【附試驗報告書】。
所使用之回收材料:
回收材料來源及性質。
回收材料使用量及佔原料比率。
生產流程,並註明回收材料之使用單元。
建材產品所含再生材料之部位及比率。
其他由於回收材料之特殊性或建材之差異性,由主管機關或再生綠建材分類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提出說明之事項。
四、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依再生綠建材之評定原則,制定可供業界申請之「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如表1所示。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時應符合「再生材料使用比率」之規定,並應進行現場查驗確認。性能應符合綠建材通則「一般要求」第二款之規定。特殊要求部份,亦應提出符合之說明。品質性能試驗項目中,依該再生材料之用途若不適用所沿用標準之部份項目者,得提出說明,由綠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之分類評定小組審議認定,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
若尚無完全一致之國家標準而採其它相關之標準或規範進行評定者,應依用途說明所具備之性能以進行試驗,並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由綠建材標章評定小組審議。試驗項目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
再生建材種類繁多,可使用之回收料來源亦十分廣泛,隨著產業界技術之發展,及節能減碳之國際潮流,陸續有各種優良之再生建材產品出現於市場上,未來亦可納入為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範圍內,相關評定基準亦將依「綠建材標章自薦提案」之程序新增及擴充。尚未列於表1之再生建材,得經綠建材標章評定小組審議認定,得依其類別、性質、使用用途與再生料之使用狀況可適用表1之建材項目者,亦得依「綠建材標章自薦提案處理作業程序」,參照該項目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