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多年,當時的台灣還是農業社會,汽車的數量並不多,而且大多數是貨車和客運車。私人轎車對於一般老百姓來說,可以說是一種看得起,養不起的奢侈品。停車這檔事,從來不是個問題,說得誇張點,「隨便停」都可以!
後來在政府和老百姓的共同奮鬥下,跨越了全球大蕭條,啟動十大建設,經濟也隨之起飛。至民國八十年左右,國內的汽車數目已遠超過三百萬輛,在人口集中的都會區,停車開始成為人們心中的麻煩事。民國七十九年底,為了管理規範日漸浮上檯面的停車問題,政府開始研擬相關法規。八十年六月,《停車場法》正式三讀通過。
停車內部化
在這套《停車場法》中,規範了包含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含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等)、依照都市計畫法令所規定的公共停車場、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含商辦、住宅等) 以及民營的停車場的各種設置規定、管理辦法和管理機關。
根據其第二十條的規定:「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時,⋯⋯,新建或改建前項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主管建築機關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其他要求等事項,詳為審核。」明確宣示了「停車內部化」的政策。
因此,未來所有的建築物在起造時,就必須預先評估對附近交通造成的影響,並預留足夠的停車格數,來消化可能帶來的人潮與車潮。不只公共建築如此,社區、住宅亦不能例外。
完善的法規
除了上述的《停車場法》以外,其實停車格的基礎數量、尺寸,還有停車場車道寬度、坡度、彎道半徑、出入口等,也在法令中有明文規定。如《建築技術規則》裡,就依照各種建築物的用途、樓地板面積,以及是否在都市計畫區域內,加以規範應該設置的停車格數量。
地狹人稠的台灣島,車輛越來越多,平面車輛也變得越來越奢侈,因而有人引進了機械式停車格。民國九十九年頒布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即是為此所設,他針對各式機械停車設備的操作方式、規格和安全事宜進行管理,也讓我國的停車法規更趨完善。
原文出處:《iBT數位建築雜誌》2014年冬季號No.5
撰文:Arnold.L 設計:S.W 攝影:宋國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