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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
預售屋和成屋買賣的所得計算大不同,出售預售屋屬於權利交易,出售價款減原始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就是所得,預售屋出售利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
實價課稅
以往屬於實價徵財產交易所得稅案件,若僅掌握總價,為方便對房屋課稅(土地免稅),財政部定,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再減除包括奢侈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三種稅捐,及仲介費、公證費等售屋相關必要費用後,再按房地比攤計房屋的課稅所得繳稅。舉例來說,A 房地售價總額 2,000萬元,取得成本總價 1,500 萬元,均無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已納契稅等稅費共 100 萬元。A 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是 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其房地比例為 20% 屬房屋、80% 屬土地(100 萬元 /100 萬+400 萬元),A 房地的房屋交易利得即為 80 萬元((2,000 萬元 -1,500萬元 -100 萬元)x 房地比例 20%),再乘以最高 45% 稅率(視個人綜合總所得而定),應繳稅款為 36 萬元。
A 先生 103 年買進房地,104 年賣出,稅率 45%
103 年取得房地價格 | 104 年賣出房地價格 | 契稅等相關費用 | 實價課稅 |
1500 萬元 | 2000 萬元 | 100 萬元 | ?萬元 |
假設 A 先生購買房地之 1. 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
2. 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
3. 相加後總現值 500 萬元
其房地比例 房屋佔 20%(100 萬元 /500 萬元 )
土地佔 80%(400 萬元 /500 萬元 )
因此,房地的房屋交易利得即為
(2,000 萬元 -1,500 萬元 -100 萬元)x 房地比例 20% = 80 萬元
最終,需繳納稅額 80 萬元 x45%( 稅率 )=36 萬元
資料來源 : 內政部地政司
實價登錄正式上路後,買進的房屋再賣出時,相關稅賦會大幅增加
在沒有實價登錄之前,政府對房屋所得稅部分只能以房屋的評定 現值做課稅依據,不僅不符實情,也明顯偏低很多。可是,隨著實價登錄正式上路後,官方有了成交資料,地方政府如果再把土地公告現值一口氣拉到接近「實價」,屆時不動產交易相關稅賦會大幅增加。
原文出處:一生的房地產計畫中【市場篇】
作者:胡偉良
出版社:凱昕國際文化出版事業公司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0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