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
胡偉良 胡偉良 發表於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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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luckytolivehererealty.com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之條件

  1. 出售與重購之土地登記人均為同一人 ( 即名義上為同一人 )。

  2. 出售及重購標的均為自用住宅且符合申請自用增值稅之條件,重購 時注意戶籍須遷入辦竣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 ( 即戶籍必須設籍於該 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子女、父母皆可 ) ( 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三公畝(90.75坪 ) / 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七公畝 (211.75坪 ) 。

  3. 出售時若符合自用增值稅之條件,以一般增值稅繳納亦可退稅

  4. 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適用,但買賣行為應發生在 2 年內

  5. 退還之稅款以原繳納之稅額為限

  6. 重購土地地價大於出售土地地價,亦即買價大於賣價減增值稅之餘額( 持分公告現值,可退全部的稅 );重購土地地價小於出售土地地價,亦即買價小於賣價時,依舊制不能退稅,在新制中則依其重購價格占出售價格的比例退稅。

  7. 退稅無次數的限制,須 5 年內退稅

  8. 登記後 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 ( 繼承除外 ) 或改作其他用途 ( 如出租營 業 ),否則應追繳原退稅款。


要注意,退稅不是看買賣價錢,是看持分公告現值,如果賣公寓,買大樓,雖然買價較高,但持分地坪較小,換算後不一定能退稅。自營工廠 ( 指工業用地上有廠房,但必須有生產事實才符合條件 ) 或農地 ( 指現耕地 ) 也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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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


舊制的重購退稅的範圍

新購土地地價 - ( 出售土地地價 - 已繳土地增值稅 ) = 差額 

( 土地地價=土地面積 X 當年公告現值 ) 


假設 104 年整年內,B 先生將手上持有的土地賣出,並買進一塊新地 ( 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 )


狀況 A

新購之土地款為$200 萬 , 出售之土地款為$140 萬 , 繳納增值稅 $40 萬

購買土地款

出售土地款

繳納增值稅

退稅

200 萬元

140 萬元

40 萬元

?萬元

200 萬 - ( 140 萬 - 40 萬 ) = 100 萬 ,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40 萬


狀況 B

新購之土地款為 $50 萬 , 出售之土地款為 $100 萬 , 繳納增值稅 $20 萬

購買土地款

出售土地款

繳納增值稅

退稅

50 萬元

100 萬元

40 萬元

?萬元

50 萬 - ( 100 萬 - 20 萬 ) = -30 萬 , 依舊制的重購退稅辦法,增值稅無法退稅


狀況 C

新購之土地款為 $90 萬 , 出售之土地款為 $100 萬 , 繳納增值稅 $10 萬

購買土地款

出售土地款

繳納增值稅

退稅

90 萬元

100 萬元

20 萬元

?萬元

90 萬 - ( 100 萬 -20 萬 ) = 10 萬 , 則增值稅可退全額 $10 萬



原文出處:一生的房地產計畫中【市場篇】

作者:胡偉良

出版社:凱昕國際文化出版事業公司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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